江南都市報訊 全媒體見習記者劉火兵報道:4月10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據悉,去年贛州共審理金融訴訟案件(僅指當事人一方為銀行的案件)8643件,依法保護金融債權69.8億元。
會議同時發布了《金融債權風險防控告知書》?!陡嬷獣窂暮贤炗喼黧w、夫妻共同責任、合同簽訂存在瑕疵、最高額擔保債權金額、保證期間、擔保物實現順序、抵押物現狀、展期與擔保、訴訟送達地址、撤訴后主張權利等十個方面詳細梳理了金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向金融機構提出了十條金融債權風險防控建議,便于公眾與金融機構避免金融風險。
該院還發布了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金融審判案例,涉及刷卡消費產生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能否以離婚而免除、提前收回貸款的后果等內容。
刷卡消費產生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013年11月,劉某向某銀行申請信用卡。銀行經審核向劉某發放了信用卡。次月,劉某用該張信用卡向銀行申請消費分期付款業務,申請分期額度為30萬元,還款期數36期。劉某的配偶林某在申請表中簽字并書面聲明對上述額度獲批后的信用卡欠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銀行向劉某發放了消費分期業務貸款30萬元。截至2018年1月19日,劉某拖欠該信用卡透支本息、違約金合計138156.0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形成的信用卡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能否因離婚而免除?
2013年9月,周某與銀行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金額2.9萬元。羅某及周某與銀行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合影并向銀行提交了結婚證復印件。借款到期后,羅某與周某未償還借款。2015年5月,羅某與周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姻期間債權債務由周某享有及承擔。因周某未能到期還款,銀行遂對羅某在該銀行的儲蓄賬戶進行凍結扣劃。羅某遂以不當得利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與周某簽署的離婚協議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僅對簽署雙方有效,不可對抗第三人。因此,銀行對羅某與周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負有清償責任。
使用虛假身份簽訂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朱某向某銀行借款500萬元,湯某等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同時約定以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后朱某到期未償還債務,某銀行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對某銀行要求朱某還本付息、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請均予以支持。對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因抵押合同中簽字的“朱××”身份系虛假信息,且目前仍未明確簽名人的真實身份,即該案存在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情形。某銀行未對抵押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等資料審慎審查,存在一定的過錯。
合同簽名不真實如何責任認定?
某銀行訴稱某公司與其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正常履行還款義務,高某與某銀行同日簽訂了《保證合同》,為連帶擔保人。某銀行請求法院判決某公司與高某向其履行還款義務。高某辯稱該《保證合同》并非他本人簽署,對該借款一事也并不知情,屬某銀行違規發放貸款,偽造其擔保事實,其不應該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請求法院駁回某銀行訴訟請求。
法院經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高某所簽名確實并非其本人所簽,法院判決高某不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金錢質押的設立條件問題
某銀行與某公司(房地產企業)因貸款達成協議。某公司同意將借款人支付的首期房款存入其在某銀行的賬戶上,在房屋他項權證未辦妥之前,某公司還同意為借款人(購房人)提供償還貸款本息的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并在銀行指定賬戶上存入履約保證金。此后,某銀行發放房屋按揭貸款。2016年8月,法院執行王某與李某等民間借貸一案時劃撥了某公司某銀行賬號內存款。某銀行遂以其對案涉賬戶內資金享有質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被駁回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銀行與某公司關于設定質押的約定并不明確具體,未對設定質押的銀行賬戶特定化,也并未對該賬戶內的資金特定化。因此,某銀行主張其對某公司某賬號內的資金享有質權,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銀行可否提前回收授信額度?
某公司與某銀行簽訂《小企業授信額度合同》,約定受信人違反本合同或具體業務合同的任何一項約定及承諾,均構成對本合同的違約,授信人有權提前收回授信額度項下任何資金并有權終止本合同和具體業務合同。后雙方還簽訂了一份《小企業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借款人發生違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支付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借款利息、罰息等。后來因還款問題,某銀行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判決某公司提前承擔還款責任。
約定債權與法定抵押的權利順位
某公司向A銀行借款500萬元,約定以機器設備作為抵押。后某公司未依約還款,A銀行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某公司向A銀行還款并就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在擔保范圍內優先受償。另外某公司也向B銀行借款600萬元,約定若某公司違約,無需經過司法程序可直接從借款人開立在B銀行的賬戶中扣收款項。之后某公司未按約歸還借款。2017年5月,政府因項目建設需要,征收某公司廠房及機器設備,將補償款轉入某公司開設在B銀行的賬戶。該款到賬后,被B銀行直接劃扣。
A銀行認為機器設備補償款系其抵押物拆遷補償利益,A銀行對該項享有優先受償權,由此成訟。該案一、二審均確認A銀行對某公司已獲得的案涉機器設備補償款具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某公司向某銀行借款300萬元,曾某等均與某銀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最高額保證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自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后各方因還款問題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各方約定內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因此,可以認定當事人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屬于約定不明。因本案最高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應為主債務發生期間和主債務履行期間之和的屆滿之日。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某銀行未在該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故支持了保證人要求駁回某銀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的上訴請求。
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登記的風險
陳某與曾某系夫妻。陳某向某公司訂購轎車一輛,向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以該車輛抵押擔保。雙方簽訂合同,同時向銀行提供擔保人謝某、劉某擔保承諾函。后因陳某未按約定支付信用卡購車款而引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債務人陳某提供的車輛抵押物未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以致造成抵押物被轉讓,從而無法實現抵押權,抵押合同當事人存在重大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的責任承擔問題
曾某與李某系夫妻,兩人因生產經營向某銀行借款200萬元。李某某以其房產為上述借款做抵押擔保。后因還款問題,某銀行將曾某、李某、李某某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理發現,某銀行訴求之一是根據其持有的合同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10萬元違約金,而某銀行送達給李某某的合同中沒有此項約定,法院據此駁回了某銀行的該項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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